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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9日11:34|來源:東南網|字號:
據台灣媒體報道,“考試院”昨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加強獎優汰劣,強制規定丙等至少佔1%至3%、且10年內3次丙要走路﹔新增優等不超過5%,連兩年拿優,可快速拔擢。
“銓敘部”統計,去年27萬多名受考評的公務員,僅0.16%、430人打丙﹔修法后,丙等人數增為至少2717人,是目前的6倍多。“考績法”修正草案得送“立院”審查,最快明年實施。
“考試院長”關中說,這次修正“考績法”,目的不是淘汰、懲罰公務員,因為10年內3次丙、且后功可抵前過,“要淘汰有多難,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主要是鼓勵認真的人、督促表現不好的人改善。
他說,這次修法是溫和改革,卻是關鍵性的一步﹔是公務員、當局、人民的“三贏”,借此協助公務員提升績效、強化當局行政效率、滿足人民期待。他也強調“三不”:不是為比率而打丙、不是主管打擊異己的工具、更不隻針對基層公務員。
“銓敘部長”張哲琛指出,這次除訂丙等比率下限,還增列優等,可拿一個半月考績獎金,且連續兩年優可破格快速升遷﹔新法還規定甲等以上,不能超過65%。
張哲琛說,等第比率的上下限,要求的是二級機關(部會、縣市政府)的整體績效。為避免齊頭式的不平等,機關內可辦團體績效評比,在機關總比率不變的前提下,最好、最差的單位,丙等可為0或6%﹔甲等以上可增為七成五、或減為五成五。
(責編:劉凌、趙鳴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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