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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13:53|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字號:
根據10月份正式實施的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網絡上常見的“人肉搜索”,如超出公共利益范圍可能要吃官司。該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但同時造成司法混亂,甚至通緝要犯也變得謹小慎微。
據台灣《中國時報》29日報道,“個資法”要求有關“臉譜”(facebook)、博客等張貼與他人照片的行為,必須限制在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范圍內﹔但對於在公開場所、活動中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不屬於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的范圍內,則必須符合“個資法”第19條和20條的規定。
“個資法”實施后引發司法實踐上的混亂。據台灣《聯合報》報道,新竹“地檢署”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將提供給媒體的起訴書被告姓名、地址、年齡、身份証等都以圈圈代替,某殺人案資料中犯罪事實第一行成了:“○○○與○○○系鄰居,兩人均居住○○○○○○○○○”,一行26個字有15個圈,令人啼笑皆非。更為引人注目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給追逃嫌犯設置了“障礙”。台中市警局10月提供殺人犯蕭某的照片、手臂刺青以及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提報“警政署”發布專刊通緝,呼吁民眾提供線索。誰料“調查局”按照“個資法”,更新了查詢系統,把網站外逃要犯查詢系統的部分個人資料加上*號,照片也成為“沒有相片可顯示”,反而失去通緝逃犯的功能及用意。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公開信息是要民眾提供線索,如今把相關資料都隱藏,簡直是因噎廢食。
(責編:趙鳴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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