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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4日14:59|來源:海外網|字號:
“中國式”過馬路引發爭議 來看看台灣人如何過馬路
寫在前面
我們真的了解對岸嗎?兩岸融冰多年,但這樣的提問並不多余。
在兩岸間穿梭次數越多越會發現,媒體上呈現的台灣依然比現實單薄。
有感於此,我們,一群行走在兩岸間的記者,將以切身的感受、真實的思考,為大家還原、豐富一個盡量貼近真實的台灣。
如果你也有同樣的關注或思索,歡迎加入我們。 稿件請寄zhao_wang99@yahoo.com
在台北,一次記者趕著採訪,硬著頭皮在紅燈下穿過一個窄路口,余光中路人對我紛紛側目。因為無論大街小巷,即使是一條5步就可跨過的窄路口,而且往來都無車,台北的行人也停在斑馬線的一端靜靜等待綠燈放行。 “怎麼做到的?”記者詢問一位記者同行,她答:“走斑馬線,等紅燈,這像呼吸一樣自然啊。”說起我的那次慚愧經歷,她笑著提醒:“你已經違法了,如果碰到警察,會罰你的。”
原來如此。一個人或城市的文明習慣不會像呼吸一樣自然達成,台灣早有對行人亂穿馬路的處罰條例,依據台灣1968年制定、剛剛修訂完成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行人“不依標志、標線、號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 靠邊通行”都罰款300元(新台幣,下同)。
有了規定,還得令行禁止才能達到效果。早些年台灣多起因行人違規而“撞了白撞”的事件給民眾強烈的刺激。台灣也是人情社會,有“行人最大”的傳統意識,如被撞傷便理所當然以為自己是受害者。但幾年前在台中市,一輛摩托車撞上陳女士,造成她骨折、門牙斷裂、胸部挫傷,摩托車駕駛被控過失傷害,一審判拘留40天、賠償5萬元。結果,二審認定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是肇事主因,改判駕駛無罪。
還有一例令民眾牢記要依規過馬路,基隆一位83歲的老太太過馬路被摩托車撞斷腿,住院花了10萬元,向駕駛索賠15萬元。辦案人員調閱路面監視器發現,老太太為圖方便,未走近在咫尺的斑馬線而穿越馬路,判決老太太是事故主因。駕駛無過錯且可以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向老太太要醫藥費。
在過馬路的問題上,台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隻約束行人,對車輛也有嚴格的規定,依據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如果在斑馬線上不讓行人,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款,如果行人在斑馬線上被車“攔住”,記下車牌舉報,駕駛可要破財了。
嚴密又合理的規定才易於實行。對行人來說,隻要你在綠燈放行的斑馬線上就可安然通過,受到干擾盡可舉報出氣﹔對於駕駛來說,少了亂穿亂走的行人,駕車也輕鬆不少。記者今年在台北體驗到,禮讓行人的車輛越來越多了。據台北市公路管理局介紹,以前因為對不讓行人的車輛開罰較困難,有的時候執行起來就“彈性”,近幾年他們加強了執法,去年幾個月就因為不禮讓過馬路者罰了3000多人,也因此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文明意識。
台北市提出的目標是:過馬路零死亡、酒駕零容忍、車行禮讓法制化。合理的法規、嚴格的執行、全民文明意識的普及,打造了安全的行路環境,也令城市有了文明進步的美名。
(陳曉星 人民日報海外版駐台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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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