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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須先使用 男明星恐難再代言女性用品

2014-08-27 09:39:15|來源:新華網|字號:

  汪東城代言衛生巾廣告

  日前,有媒體報道稱,廣告法修訂草案中,新規定要求明星代言產品時須先使用且承擔連帶責任。而草案一旦通過,這無疑給當下有些混亂的明星代言市場,起到一定的規范作用。尤其是“明星代言產品時須先使用”的規定,有不少網友便熱議,這對那些代言女性衛生巾,代言不孕不育醫院等男藝人而言恐怕將會是不小的尷尬。為此搜狐娛樂也通過採訪律師解讀該草案的相關規定。

  代言虛假廣告,明星將被問責沒收違法所得

  近幾年來,明星代言屢屢出事,從劉嘉玲等多位女星代言的SK-II化妝品被國家質檢總局查出含有禁用成分,到三鹿奶粉事件,鄧婕、倪萍等為三鹿公司代言過的藝人遭到網友炮轟等。明星常常在賺取高額廣告代言費的同時,稍不留神也會陷入到涉嫌代言虛假廣告的是非中,而這背后最大的爭議焦點便在於,明星是否使用過該產品,所代言的產品是否能為其負責。對於代言人的行為規范與法律責任,在25日提交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中,便新增加了這一內容,其中一項規定便是廣告薦証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証明。這也意味著,明星為沒有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代言或將成為歷史。

  對於草案的修訂新增的這一內容,搜狐娛樂特地致電知名律師戚連峰。他認為草案的初衷對市場和消費者而言是有利的,“明星也是消費者,經過親身體驗的產品,在質量服務被事實証明過之后,其廣告的真實性以及商家的誠信程度都會大大提高,對於消費者而言,也能更進一步保障其合法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明星所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明星大多數持“喊冤”的態度,是否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存在著爭議。不過此次廣告法的修訂草案,再次將代言人與商家的連帶責任予以了明確和強調,並且規定廣告薦証者(類似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一旦明星所代言的產品出了問題,其本人也將被問責,而非單純的口頭道歉便能了事。

  代言須先使用,網友:避孕藥不孕不育怎麼辦?

  此次廣告法最新修訂草案的內容曝光后,引發網友熱議最高的也莫過於明星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為接受過的服務代言。不少網友更是調侃有些明星恐怕要“哭暈在廁所裡了”。早前汪東城為女性衛生巾所代言的廣告就曾在電視台播出期間引發過爭議,甚至圈內男藝人也漸漸開始跟風代言起女性用品。不過按照草案所指代的相關邏輯,男藝人要在代言女性衛生巾前,必須“使用”該產品,但這樣一來本身就成了一個笑話。甚至有網友調侃,要是代言避孕藥、尿不濕等的明星以后該怎麼辦?

  幾年前曾代言不孕不育醫院廣告引發爭議的唐國強曾回應,“難道要我體檢不孕不育才能代言麼?”如今在新廣告法修訂草案面前,或許唐國強也隻能無能為力。而他與成龍為山東某技校分別代言的學挖掘機、學汽修廣告,在一些網友看來,要真正起到廣告法修訂草案中所要求的代言規范作用,他們恐怕也得收拾行囊去苦學挖掘機和汽修技術了。甚至有網友調侃,明星代言培訓學校,恐怕就得回去念書。明星代言藥品,恐怕就要記得吃藥了。

  不過由於修訂條款還處於草案階段,律師戚連峰認為,到底最終能否通過,可能還存在著比較大的爭議,“雖然該條款對消費者的權益和市場的規范起到了保護作用,但也加重了明星代言產品的風險,尤其是真要操作起來是很難的。比如實施的細則是什麼。” 而戚連峰認為,有些產品可能用在不同人身上本身效果就不一樣,“比如感冒藥,對別人有效,可能對有些代言的明星,就沒有效果,這其實給明星代言造成了很大障礙。在現實的操作上也比較有難度。”不過有人士認為,這項草案一旦最終通過,一定程度上也給明星一定的警示,畢竟不能為了經濟利益便什麼都代言。

(責編: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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