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性侵防治法"修正案获通过 被称"李宗瑞条款"

2015-12-08 14:45:24来源:海外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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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12月8日电 据今日新闻网报道,台湾“立法院”今日(12月8日)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公开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及可辨识身分的信息。若违反规定,媒体、网络事业将处最高60万元(新台币)罚款,此次修法也被外界形容为“李宗瑞条款”。

有鉴于网络科技进步,三读修正条文指出,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揭露性侵被害者的姓名或足以辨别身份的信息,无正当理由违反规定者,处2万元(新台币)以上、10万元(新台币)以下罚款。

若媒体以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或因特网等媒介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信息,可处6万元(新台币)以上、60万元(新台币)以下罚款,但经有行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或检察官、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另外,修正条文也新增儿童或心智障碍之性侵害被害人于侦查或审判阶段,经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应由具相关专业人员在场协助询(讯)问,并得透过单面镜、声音影像传送之科技设备,或适当隔离措施为之。

三读修正条文也将性侵通报人员扩大,司法人员、矫正人员及村里干事皆为性侵害案件通报义务人,主管机关接获性侵犯罪通报时,应立即处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表示,监狱及看守所15年来共发生86件性侵案,显见许多性犯罪都藏在暗处,因此,这次修正案特别将矫正人员列入性侵通报义务的范围中,希望以后监所内若有性侵案发生时,能在第一时间通报,让被害人能得到心理辅导及法律协助,并启动调查程序。

责编:邢若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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