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关注王宝强离婚 "通奸罪"在台湾如何判罚?

2016-08-19 08:42:40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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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除罪化”在台湾一直备受争议。

海峡导报8月19日电(记者 陈成沛)连日来,“宝宝”(王宝强)的离婚大战在互联网上引发全民关注,就连台湾媒体也积极跟进,不落人后。对此事件,台媒关注的话题也是“多点开花”,尤其回归到两岸法律层面,更多人觉得台湾现在还保留“通奸罪”,或许利大于弊,更能对婚内出轨者形成吓阻效果。

事实上,台湾“通奸罪”存废问题之前曾饱受争议,支持、反对者各有之。究竟岛内如何处理“通奸罪”,海峡导报记者就此采访台湾律师。

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长各类民刑事案件诉讼的台湾长江大方国际法律事务所曾梅龄律师,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有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一方有婚外情时,就侵犯到了对方的配偶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台湾,常见的是以“通奸”、“妨害家庭”来诉请离婚,而大陆则以《婚姻法》中“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理由诉请离婚。

台湾没有专门的“婚姻法”,而是放置在“民法”里,至于“通奸罪”,则是“刑法”的规定。台湾“刑法”第239条指出,不分男女,“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第245条第一项又规定,“通奸罪须告诉乃论”,即不告不理。也就是说,在台湾,已婚者出轨,没被告就没事;若被告,有可能被判“通奸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通奸罪”的判罚还有对抚慰金的处理问题,这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曾梅龄指出,非财产的判罚其实是比较抽象的,如何计算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要综合社会地位、知名度来看所谓“身心煎熬”的程度。

“通奸罪”对证据要求很高

“通奸除罪化”在台湾喊了很久,支持者说“身体是自己的,落后的法律应该废除”;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是讲责任的,法律应该保障权利”。总的来说,支持者占绝大多数。去年5月有一项关于“通奸罪应否除罪?”的最新民调,上网表达意见的民众中,反对通奸除罪的有8709票,赞成者有1228票,反对废除通奸罪的比率接近九成。

不过,在台湾,法院要判定“通奸罪”,是非常严格的,对法定要件要求很高。曾梅龄介绍,提告一方要找到另一方出轨证据,需拿到配偶跟第三者的性交画面,如此一来,提告一方在取证过程中,可能要用到很多非法的行为,比如录制、监听等等。

曾经经手过“通奸罪”案件的台湾广和两岸法律事务所驻厦门代表处负责人蔡文彬律师,对证据取得的严格性深有同感。他告诉导报记者,之前在台湾处理一起“通奸罪”过程中,已先委托征信社跟进很久,后来带着当事人去捉奸,人赃俱获,在垃圾桶里找到了沾有精液的卫生纸。原本想说这样的证据就够判罚,没料到在出庭时,委托人的妻子(出轨方)辩称她当日生理期来了,双方没有做,被找到的卫生纸里的精液是男方自己打出来的。然后,承办的检察官采信于她,对此案子不起诉。这都是根据经验法则判定。

“通奸罪”造成更多女性受罚

虽然证据比较难取得,但在台湾,这些年来,“通奸罪”已成为台湾已婚女性在遭遇丈夫出轨时的有力反击法宝。

曾梅龄介绍,即便最终成功判罚的几率在10%左右,但以“通奸罪”来诉求离婚是大多数人在面对另一方外遇时的一种手段,往往是声告后逼和解。而从法院的判决案例可以发现,有50%台湾女性会撤回对丈夫的控告,独告丈夫的外遇对象,要让老公“知所悔改”;但男性却鲜少撤回对妻子的告诉,甚至只告妻子而不告外遇第三者的案例也不少。这么算起来,“通奸罪”看似性别平等、男女都罚,却实质造成了更多女性受罚的效果,被惩罚的对象包括女性第三者以及发生外遇的妻子。

蔡文彬则表示,他也处理过不少两岸婚姻外遇纠纷,台商娶了大陆配偶,妻子留在台湾,自己在大陆打拼时有了外遇对象,由于“犯罪地”在大陆,所以“通奸罪”不适用,这个时候,大陆配偶可以在台湾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原标题:“宝宝”离婚大战,台媒积极关注 在台湾,“通奸罪”如何判罚?)

责编:郝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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