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三读通过 未来可处罚台湾民众海外诈骗

2016-11-15 16:20:39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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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综合报道】据台湾“中央社”11月15日报道,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15日)修正通过台湾地区“刑法”第5条,将加重“诈欺罪”(即诈骗罪)纳入适用海外犯罪,未来台湾民众在海外犯加重诈欺罪,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可以依“刑法”处罚,也赋予台湾的司法机关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

国民党“立委”许淑华提案指出,日前岛内数起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经法院审结,诈骗集团共犯成员所受法院宣判刑度(量刑程度),引起社会大众广泛讨论,忧虑诈骗主嫌与集团成员因仅分别受判处有判刑1年、缓刑以及得易科罚金等刑度,因而存有侥幸心理,并认为有轻纵诈骗集团人犯之疑虑,悖离多数民众对司法的期待。

提案中表示,多数跨境诈欺案件已重创台湾的司法形象,并让外界有“台湾司法不愿严打诈骗、动辄轻判纵放”、“台湾有如诈欺犯天堂”等负面观感,更恐让台湾沦为培育世界诈欺犯的温床及输出地,实在是多数善良的台湾人民所不乐见。

许淑华因此提案,因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新兴犯罪,造成民众财产钜大损害与危害台湾形象等情形,为维护台湾的国际形象,并对于该类跨境加重诈欺案件,赋予台湾司法机关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以符合民众对司法的期待,也提升司法形象,建立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台法务部门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时表示,依照台湾地区“刑法”第339条之4规定,电信诈欺集团犯罪行为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但台湾民众在国外犯罪,并不是属于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检察机关即使受理,依法也只能不起诉处分,将形成国际治安漏洞。

因此将电信跨境诈欺犯罪行为增列到台湾地区“刑法”第5条中,赋予司法机关可以依照刑法处罚,符合多数民众对司法的期待,台法务部门表示赞同。“立法院”院会15日上午三读修正通过。


责编:姜舒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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