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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30日12:31|來源:中新網|字號:
摘要:台灣曾姓男子否認與已婚的黃姓婦人偷情,但黃某的“性愛日記”清楚記錄兩人發生性關系的時間地點與過程﹔法官認為日記是忠實記錄日常生活發生的事情,鮮少虛偽記載,依“妨害家庭罪”判曾某6月徒刑,可交罰款代替徒刑。 |
原標題:台灣一婦人每次偷情都寫日記 成法庭鐵証
中新網8月30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曾姓男子否認與已婚的黃姓婦人偷情,但黃某的“性愛日記”清楚記錄兩人發生性關系的時間地點與過程﹔法官認為日記是忠實記錄日常生活發生的事情,鮮少虛偽記載,依“妨害家庭罪”判曾某6月徒刑,可交罰款代替徒刑。
黃某婦人前年夏天認識曾姓男子后多次出游、吃飯或看展覽﹔前年7月10日,兩人發生第一次性關系。
黃某的丈夫被蒙在鼓裡一年多,他某日翻開太太日記,發現妻子和別的男人在台北、桃園等汽車旅館幽會,或在車上和新店住住發生性行為,氣得提告。
“不知道為什麼日記寫我們發生性行為”。曾某否認與黃某發生性關系。黃某則堅稱日記內容都是真實。她說,她認為這一年發生的事情很特別,寫日記詳細記載﹔日記本都放在家裡,不讓任何人看。她說,去年9月就沒再和曾某聯絡,才沒寫日記。黃姓婦人因丈夫撤告,未遭起訴。
(責編: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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