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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7日11:16|來源:中國新聞網|字號:
台灣《聯合報》圖
中新網9月27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男子羅勵中承租桃園縣某大樓一樓開餐廳,因故和大樓管委會主委陳忠民有官司糾紛,雇人在餐廳外懸挂“忠民棺材店”招牌,被陳控告公然侮辱﹔一審認為沒有貶抑之意,判決無罪,但高等法院認定構成犯罪,改判拘役20天確定,可交罰金替代拘役。
“忠民棺材店”原址是開了八年的高檔法國餐廳﹔羅勵中曾因餐廳空調管線被拆,告陳忠民毀損、強制罪,后來和解,陳要求餐廳拆除其它管線,並反控毀損大樓設施。羅勵中和屋主商量后,去年7月搬走餐廳,8月27日挂出“忠民棺材店”招牌。
陳忠民認為名字被用來開棺材店名譽受損,櫥窗裡很像棺材的木桌讓他心生恐懼而提告。羅勵中指出,搬走餐廳后,離租約到期日還很久,他就以自己名義向縣府申請商業登記,改做祭祀用品零售業﹔而且叫“忠民”的人很多,招牌名稱沒有影射陳,更沒有要讓他難堪,只是單純想做生意。
一審法院認為“忠民”兩字沒有貶抑意思,也不是不能用於店名或公司商號,判羅無罪﹔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陳忠民向法官表示,棺材店是做死人生意,被告挂“忠民棺材店”招牌讓他心裡很不舒服﹔且招牌設置大約一周,住戶反應很不好,大家都知道“忠民”就是指他。
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雖然羅申請商業登記,卻是在雙方首度有官司糾紛后所為,而住戶們証稱整棟大樓都知道“忠民”指的就是陳﹔法官認定,“棺材店”有詛咒人死亡意思,已達貶損陳的人格及尊嚴,羅也沒向棺木業者進貨,認定羅的行為構成公然侮辱。
(責編:林浩、姚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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