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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30日15:35|來源:中新網|字號:
中新網9月30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高院今天(30日)說,王金平黨籍是否存在,攸關他得否以國民黨黨員資格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屬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欲保障的私權領域。
台當局“立法院長”王金平被控涉關說(說情)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台北地方法院13日裁准王金平以新台幣938.121萬元為相對人(國民黨)供擔保后,在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前,得繼續行使國民黨黨員權利﹔國民黨委任律師團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駁回。
台灣高院指出,黨員加入政黨的行為,屬私法上的共同行為,並為“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本案兩造(雙方)所爭執者,主要為王金平的國民黨黨籍是否存在,攸關王金平得否以國民黨黨員資格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屬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欲保障的私權領域,高院自得為審酌。
台灣高院表示,國民黨主張,若准許王金平的暫時狀態處分,會因此受有損害且無法以金錢估算或代以金錢彌補,但國民黨未具體陳報所受損害得以金錢估算的數額為何,也未能指出原法院酌定的金額何以不足彌補其所受損害。
台灣高院認為,國民黨若待本案訴訟判決即有關黨籍爭議的法律關系確定后,再視已確定的事實,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符合公平正義、民主法治程序、抗告人(國民黨)黨員及台灣人民期待的適當處分,以昭公信,國民黨所稱的黨紀、黨譽與社會評價等損害,尚非不可回復。
另外,國民黨抗告意旨指出,若准王金平聲請,將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31號解釋意旨所言增設“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制度”之本旨。高院並未認同,表示“要不可取”。
(責編: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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