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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反抄襲” 誰來為原創劇本保駕?【2】

2014年05月06日14:05|來源:中國台灣網|字號:

  法律程序亟待完善

  作品被抄襲,瓊瑤起初選擇了“信訪不信法”,有些人可能會有不同看法。文化評論人韓浩月認為,瓊瑤的維權不應止於舉報,再大的輿論同情聲音,都沒法幫助瓊瑤要到一個道歉或者賠償。“而且,維權隻停留於口頭行動,隻會縱容更多侵權者出現。”

  其實,如果大家換個角度看的話,又不難理解瓊瑤的選擇。正如曾經打過大量版權官司的律師朱立新所言,侵犯著作權屬於民事糾紛,認定特別麻煩,“若按照正常的申述流程,一般到一審都需要6個月,此時《宮鎖連城》早已播完了”。一位資深制作人則表示,這種情節構思上的類似很難被界定為抄襲,“把背景換掉,隻扒人物關系,橋段來回拼貼,不做連續的拷貝——這樣的事在上世紀80年代的香港經常發生,那時流行向好萊塢電影扒橋段。”

  歸根到底,還是法律程序不完善或太復雜,使得劇本抄襲之類的糾紛很難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順利解決。那麼,作為司法部門,能否重視此問題,完善並簡化一下程序呢?有專家指出,由瓊瑤通過微博向廣電總局“隔空喊話”而引發的這場“抄襲”紛爭,不要再像以往那樣以打嘴仗收場。司法部門顯然要擔起責任,提供法律保障,最終突破影視劇本反復抄襲的瓶頸。

  回到法律本身,究竟有沒有辦法界定劇本抄襲行為,從而保護創作人的合法權益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就像市場上出現假冒偽劣產品,隻要有人打官司,肯定會讓制假售假者付出代價。如果以“沒有標准”、“不好界定”等為由,不受理或不了了之,無疑是法律的尷尬。與此相同,影視劇本的原創性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無非是把抄襲的標准量化和細化一下而已。哪怕是建議立法機構制定反抄襲法,也是值得的。

  當然,必要時同樣可以設立大眾評審環節,把大眾評審的意見作為司法參考。有時候,法律不好解決的事情,通過道德、輿論等方式,反而可以解決。而要想實現這一點,也並不難。比如,《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証的電視劇,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責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發行、評獎的決定。”

  【聲音】國台辦回應瓊瑤狀告抄襲事件:積極維護知識產權

  針對台灣作家瓊瑤狀告大陸電視劇《宮鎖連城》抄襲其著作《梅花烙》的事件,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范麗青30日應詢表示,積極維護兩岸同胞的知識產權權益。發言人表示,大陸有關版權保護的法律是健全的,相關的司法救濟渠道也是暢通的。兩岸已經於2010年簽署了《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積極維護兩岸同胞的知識產權權益。

  【評論】為全國觀眾上一堂知識產權課

  《南方日報》4月16日發表評論指出,保護知識產權,還是應依靠法律。瓊瑤阿姨一方面可以將抄襲情況公開,另一方面更應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此事。也隻有走司法途徑,才能夠通過本次抄襲事件,讓全社會都來關心知識產權的現狀,看一看文化的尊嚴有沒有得到保障,怎麼才能夠得到保障,進而讓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徑得到懲處。這是瓊瑤維權的機會,也是於正維權的機會。假若果真如於正所言乃巧合與誤傷,也可以順勢恢復聲譽,並主張名譽賠償。在面對知識產權紛爭的時候,把裁判尺交給法官,讓法官依法判案,無論是老一輩的瓊瑤阿姨,還是年輕一輩的於正,都是更公正的。希望瓊瑤、於正選擇走司法途徑,為保護知識產權作出一個表率。

(責編:肖靜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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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事件 瓊瑤阿姨 原創劇本 梅花烙 偷龍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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