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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09日01:49|来源:北京晨报|字号:
北京晨报讯 近日,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台湾居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将案件的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件委托台湾当地警方送达至其家中,并最终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这也是2011年6月14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后,北京法院系统第一例依照该规定进行送达的案件。
今年初,北京聚澜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澜美辉公司)起诉称,台湾居民屠逸民以其开办的北京赛尔斯特国际技术顾问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聚澜美辉公司借款18万元,聚澜美辉公司开具了18万元的支票给屠逸民。但经多次催要,屠逸民始终未能偿还借款,故聚澜美辉公司向一中院起诉要求屠逸民偿还借款。
承办法官在与屠逸民电话联系的过程中,对方先承诺还款,后又开始敷衍法院,最后又拒不接听法官的电话,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应当对其进行司法送达。
由于案件送达涉及台湾地区的特殊性,并且为北京地区第一起涉台司法互助案件,一中院等多个相关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不仅调查到屠逸民在台湾的具体地址、个人户籍资料,还委托台湾当地警方完成了文件送达,确保案件按时开庭。
8月底开庭审理时,屠逸民本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合议庭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审理结果认为屠逸民应当偿还聚澜美辉公司18万元借款,并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何欣)
原标题:借款不还 男子台湾收传票
(责编: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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