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时劳动法就“不灵”了?

2016-10-09 16:04:29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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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时制”加班费可以不发?

[案例]

小林是一家文化创意公司的内容编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由于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人手不足,公司负责人经常要求小林加班。半年后,小林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一方认可没有向小林支付过加班工资,但主张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不对小林进行考勤管理、没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因此,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最终,因该公司无法提供考勤记录,考虑到公司负责人曾数次以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小林安排工作,要求小林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到公司工作的情况,法院采信了小林的主张。

[解析]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因此,加班也就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以上工作时间外从事生产或工作。

本案中,小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度。因此,公司如安排小林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就需要依法安排倒休或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支招]

创业公司平时要注重内部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考勤管理方式;在激励员工锐意进取的同时,注重对员工休息权的保护,如由于工作需要不得不安排劳动者加班,则主动依法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用。

工资发放时间金额能变来变去?

[案例]

小陈是一家商贸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就小陈的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后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发生纠纷,小陈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小陈说,公司答应每月给她工资1万元。由于公司资金不稳定,她的工资几乎没有按时发过,有时一月一发,有时几月发好几万。公司方认可工资发放周期不固定,但却主张给小陈的工资只有5000元,因为小陈是销售岗,有时向她支付的钱款中还包括招待费、报销款等,小陈不能因此主张自己的工资是1万元。

由于该商贸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根据小陈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小陈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并据此依法核算了小陈的解除补偿金等款项。

[解析]

工资,即劳动者的收入所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标准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货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该商贸公司不当之处至少有四:未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未能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小陈的工资标准;未能按照相对固定周期支付工资,导致法院在审理阶段无法基于工资的实际支付情况对小陈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判断;未能编制工资支付记录,未能有效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实发金额计算方式等进行明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混乱,且缺乏有据可查的财务报销制度。正是以上种种财务管理不足,导致了商贸公司无法就劳动者小陈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并进而承担了相应的不利责任及败诉风险。

[支招]

建议创业公司强财务管理,避免由于财务管理混乱而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蔡笑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编:郝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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