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0日14:41來源:人民網字號:
摘要:台一張姓男子因用藥迷昏人家老婆,性侵得逞,擔心被對方告,被“關到死”,去年簽訂協議書,答應賠374萬元(新台幣,下同)達成和解,卻在給了50萬元后反悔。 |
人民網7月10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一張姓男子因用藥迷昏人家老婆,性侵得逞,擔心被對方告,被“關到死”,去年簽訂協議書,答應賠374萬元(新台幣,下同)達成和解,卻在給了50萬元后反悔﹔對方不甘心打官司要求清償債務。基隆地院最近審結,判他應賠剩下324萬元。
判決書指出,剛滿20歲的張姓男子去年8、9月間向賴姓男子的老婆求愛,不顧對方拒絕,設計下藥,趁對方無法抗拒,性侵得逞。
他事后擔心被告,要入監服刑,由父親陪同,與賴姓男子到律師事務所簽立協議書,同意賠償374萬元精神慰撫金,約定去年底前先付50萬元,其余從今年起,按月給付1萬8000元,到2027年12月。
但張姓男子認為自己在不明了的情形下被騙簽字,若隻犯刑度1年以下的通奸罪,並不會“關到死”,和解金額明顯高於司法實務上所判的賠償金額,在付了50萬元后,要求撤銷協議。
基隆地院審理認為,刑法上已明文規定關於通奸罪、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等的刑度,非賴姓男子能隱瞞或改變,被告在簽立協議書前,理應先詢問損害金額及考量自身經濟能力,判協議書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