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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4日14:02|來源:大公網|字號:
內地一名反腐專家認為,從目前各種反腐手段特點看,偵探式反腐是陷官吏於群眾監督的“汪洋大海”的最好方式,隨著它的流行,各種愈來愈先進的偵探設備會出現。
“公民神探”發揮紀委職能
法官集體招嫖事件在內地輿論發酵后,爆料人老陳被輿論贊譽為“公民神探”。“爆料這個人,是上海人的英雄,上訪戶的楷模,把這些毒瘤給剷除了”。這是一位上海出租車司機對陳某的評價。但老陳自我否定“英雄”的稱號,他向媒體表示,“我只是一個被逼到走投無路的上訪人。我完成了一個人的復仇,以我自己的方式”。
無意成為英雄的老陳,以一種充滿技術含量的調查取証成功扳倒了貪腐法官,成為民間反腐的技術象徵。他曝光的上海法官集體招嫖,向公眾完美詮釋了偵探式反腐的技術特徵和流程細節,為平民百姓提供了一種可供效仿的維權及反腐樣本。老陳也承認他是“是干了紀委該干的活”。
偵探式反腐的侵權辨析
盡管老陳個人復仇計劃中無意間實踐的偵探式反腐模式取得了巨大成功,其採用的偵探式技術手段卻也遭到了侵犯公民私隱權,濫用監督權的質疑。有法律人士稱,公民私自偷拍與披露官員私密信息,暗含著一定的權利風險,這裡面既可能包括監督失准造成的官員名譽權、私隱權傷害,也包括監督失范帶來的其他公民民事權利損耗。
自從網絡反腐問世以來,其手段總是游走於法律的邊緣,監聽取証,是侵犯私隱權,不監聽,又無法依靠正規手段,便無法取証行駛監督權。
然而,在反腐形勢嚴峻的社會背景下,人們對監督權的公共價值衡量,明顯超越了私隱權。
對於涉及官員私隱權與公眾監督權的邊界,當前輿論的共識是,官員的私隱權范圍應小於一般公民的私隱權。法治視野下的官員,當然也擁有私隱權等民事權利,其私生活並非可以任人干擾,但是其私隱權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官職的限制,較之明星等公眾人物應受到更多的監督和約束,一旦涉及官職腐敗或違法現象,就應當讓位於公共監督權。
(責編:林浩、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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