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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9日10:03|來源:鳳凰資訊|字號:
摘要:李姓男子在1998年間性侵11歲女童3次,女童家人發現后提告,李男原賠給女童100萬和解,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李男上訴,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刑3年半。 |
性侵女童又車震男判刑賠百萬
海外網8月19日電 據鳳凰資訊報道,李姓男子在1998年間性侵11歲女童3次,女童家人發現后提告,李男原賠給女童100萬和解,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李男上訴,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刑3年半。
據報道,李男在1997年時因經營超市,認識前來消費的1名念小6的11歲輕度智障女童,並在隔年暑假將要升上國一的女童帶到超市2樓住處性侵得逞,之后又在附近偏僻草地、李男廂型車上前后共性交3次。
判決書指出,警方1999年偵辦的性侵案被害人透露出,另有1名男子也對她性侵,才讓事件曝光。女童祖父曾在2000年間找李男談判,要求娶女童為妻遭拒,李男已在2001年娶妻,並育有2子,女童祖父憤而提告,民事部分李男賠償100萬給女方和解,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李男3年6月徒刑。
法官調查發現,女童有輕微智障,自小父母離異,由祖父隔代教養,因另一案被告徐男誤導,讓女童誤以為性交是疼愛及示好的表現。李男在法院審理期間承認女童,會一起出去玩或是打電動,但否認性侵,並懷疑女童受祖父指使,為了求財而誣陷他,但對李男的測謊測試沒通過,加上女童對性侵過程及住處陳設指証歷歷,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全案定讞。
(責編: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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