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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反抄袭” 谁来为原创剧本保驾?【2】

2014年05月06日14:05|来源:中国台湾网|字号:

  法律程序亟待完善

  作品被抄袭,琼瑶起初选择了“信访不信法”,有些人可能会有不同看法。文化评论人韩浩月认为,琼瑶的维权不应止于举报,再大的舆论同情声音,都没法帮助琼瑶要到一个道歉或者赔偿。“而且,维权只停留于口头行动,只会纵容更多侵权者出现。”

  其实,如果大家换个角度看的话,又不难理解琼瑶的选择。正如曾经打过大量版权官司的律师朱立新所言,侵犯著作权属于民事纠纷,认定特别麻烦,“若按照正常的申述流程,一般到一审都需要6个月,此时《宫锁连城》早已播完了”。一位资深制作人则表示,这种情节构思上的类似很难被界定为抄袭,“把背景换掉,只扒人物关系,桥段来回拼贴,不做连续的拷贝——这样的事在上世纪80年代的香港经常发生,那时流行向好莱坞电影扒桥段。”

  归根到底,还是法律程序不完善或太复杂,使得剧本抄袭之类的纠纷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顺利解决。那么,作为司法部门,能否重视此问题,完善并简化一下程序呢?有专家指出,由琼瑶通过微博向广电总局“隔空喊话”而引发的这场“抄袭”纷争,不要再像以往那样以打嘴仗收场。司法部门显然要担起责任,提供法律保障,最终突破影视剧本反复抄袭的瓶颈。

  回到法律本身,究竟有没有办法界定剧本抄袭行为,从而保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就像市场上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只要有人打官司,肯定会让制假售假者付出代价。如果以“没有标准”、“不好界定”等为由,不受理或不了了之,无疑是法律的尴尬。与此相同,影视剧本的原创性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无非是把抄袭的标准量化和细化一下而已。哪怕是建议立法机构制定反抄袭法,也是值得的。

  当然,必要时同样可以设立大众评审环节,把大众评审的意见作为司法参考。有时候,法律不好解决的事情,通过道德、舆论等方式,反而可以解决。而要想实现这一点,也并不难。比如,《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

  【声音】国台办回应琼瑶状告抄袭事件:积极维护知识产权

  针对台湾作家琼瑶状告大陆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其著作《梅花烙》的事件,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范丽青30日应询表示,积极维护两岸同胞的知识产权权益。发言人表示,大陆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是健全的,相关的司法救济渠道也是畅通的。两岸已经于2010年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积极维护两岸同胞的知识产权权益。

  【评论】为全国观众上一堂知识产权课

  《南方日报》4月16日发表评论指出,保护知识产权,还是应依靠法律。琼瑶阿姨一方面可以将抄袭情况公开,另一方面更应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此事。也只有走司法途径,才能够通过本次抄袭事件,让全社会都来关心知识产权的现状,看一看文化的尊严有没有得到保障,怎么才能够得到保障,进而让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径得到惩处。这是琼瑶维权的机会,也是于正维权的机会。假若果真如于正所言乃巧合与误伤,也可以顺势恢复声誉,并主张名誉赔偿。在面对知识产权纷争的时候,把裁判尺交给法官,让法官依法判案,无论是老一辈的琼瑶阿姨,还是年轻一辈的于正,都是更公正的。希望琼瑶、于正选择走司法途径,为保护知识产权作出一个表率。

(责编:肖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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