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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發布《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注意事項》

2012年10月24日14:15    來源:人民網        字號:

人民網北京6月23日電 (記者 鄧志慧)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即將於6月28日正式實施,國家旅游局昨日發布《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注意事項》,全文如下:

為規范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開放城市的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游業務旅行社(以下簡稱“赴台游組團社”)的服務行為,保証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的服務質量和“規范、有序、安全、健康”的發展,依據新修訂實施的《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制訂本注意事項。

一、赴台游組團社注意事項

(一)赴台游組團社隻能接受本地區具有正式戶籍居民的委托,經台灣有接待大陸居民赴台灣旅游資質的旅行社,向台灣相關機構申請、代辦入台相關出入境手續。

(二)赴台游組團社可接受赴台個人游游客的委托,代辦代訂機票、住宿和在台旅游行程安排,並就代辦事宜與游客簽訂委托協議,也可告知其自行辦理。

(三)赴台游組團社在代辦入台相關出入境手續時應按照台方提供的模本,認真審核赴台個人游游客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及時與台灣的代辦社確認有關手續的辦理情況並通報游客。

(四)赴台游組團社應提示赴台個人游游客不得在台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並監督台灣代辦社也不得安排和誘導游客參與上述內容的活動。

(五)赴台游組團社在接受赴台個人游游客咨詢時,應提供真實可靠的赴台旅游服務信息,介紹台灣地區的基本情況、相關規定和風俗習慣,提示游客在人身和財物安全防范及文明旅游等方面的注意事項。

(六)赴台游組團社應提示赴台個人游游客不得在台非法逾期停留,獲知本社代辦入台出入境手續的赴台個人游游客逾期停留后,應及時報告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的處理工作。

(七)赴台游組團社應建立赴台個人游業務專門台賬,落實領導,明確責任。

二、大陸居民赴台個人旅游注意事項

(八)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証》及個人旅游簽注,之后委托本城市的赴台游組團社,向台灣相關機構申請和辦理入台相關出入境手續,並按有關規定,提供真實可靠的申報材料。

(九)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可委托本城市的赴台游組團社代辦代訂機票、住宿和在台旅游行程安排,也可以自行辦理。

(十)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不得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

(十一)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在台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並應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大陸,不得在台非法逾期停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在台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台方旅游熱線電話報告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會,並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如無正當理由在台灣非法逾期停留且情節嚴重的,將被遣返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還將由兩岸相關機構依法處理。

(十二)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通關手續。

(十三)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應當妥善保管個人的旅行証件,一旦發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立即通過台方旅游熱線電話報告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會。

(十四)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應當遵守台灣地區的相關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意言談舉止文明。

(十五)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游,應注意自我安全保護,嚴格遵守游覽地的安全管理要求,服從管理。遇到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時,應在盡可能採取措施自救的前提下,及時通過台方旅游熱線電話尋求營救保護,服從台灣有關方面的處置指揮,並經由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會進行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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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猛、趙鳴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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