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分別因龍潭購地案、陳敏熏案、龍潭案被判刑,台灣“高等法院”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個月。
福建東南新聞網11月2日電:台“最高法院”於2010年間判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的部分是11年徒刑,並科罰金1.5億元(新台幣,下同)﹔陳敏熏給款案部分是8年徒刑,並科罰金500萬元﹔今年7月判決陳水扁在龍潭案洗錢部分2年徒刑,並科罰金300萬元。
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 “高等法院”申請核定應執行刑度,“高院”1日下午裁定陳水扁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個月,並科罰金1.56億元,罰金可易服勞役。(許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