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灣“中央社”11月25日電 美職籃球星林書豪大紅,有台灣民眾成立“林書豪黨”,向“內政部”申請備案遭以不符政黨設立宗旨等理由否決,再提訴願也遭駁回。
台灣“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政黨須先召開成立大會,會后30天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等資料,申請“內政部”備案后,程序才完備。
有民眾今年3月成立“林書豪黨(英譯JeremyLinParty)”,檢附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內政部”申請備案。
不過,“內政部”3月27日函復,以林書豪黨為政黨名稱,與設立宗旨不符,且以他人名字作為政黨名稱,有違“民法”規定、非民主常態,且章程草案未明訂清楚。
雖然申請人希望藉更改自己姓名再申請政黨備案,但“內政部”表示,不論以個人之名或他人之名作為政黨名稱,皆有違民主政治常態,其中以他人之名作為政黨名稱,違反“民法”相關規定。“內政部”5月10日函復不予備案。
申請人提出訴願,指“人民團體法”未直接限制政黨名稱的選用,且“內政部”強調不能以他人之名作為政黨名稱,但1999年12月已核准“中山黨”為政黨名稱,有前例可循。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藉林書豪為政黨名稱,對外經營關系、推展活動,易導致民眾產生誤信,有違誠信原則﹔11月初駁回訴願。
來源:福建東南新聞網-海峽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