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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裁定扁珍執行刑各20年 共罰金4.5億

2013年02月23日10:32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中新網2月22日電 “中央社”消息,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各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並科罰金分別為新台幣2億5000萬元及2億元新台幣。

法界人士表示,陳水扁與吳淑珍其余仍在審理中的案件,犯罪時間都在民國已經法規修正案公布前,因此依照舊的當時的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案件,合並執行后,最長就是執行20年。等於兩人除非被判處無期徒刑,否則不管刑度輕重,法定執行刑期最多就是20年。

陳水扁則因龍潭購地案、陳敏熏買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馬家收賄等案,陸續被判刑定讞,高院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並科罰金2億5000萬元。

至於吳淑珍部分,則因龍潭購地收賄及洗錢案、陳敏熏買官案、及另確定的南港展覽館圖利案、“國務費案”教唆偽証案、二次金改等案,高院合議庭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並科罰金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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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棟、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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