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11月5日電 據台灣今日新聞報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今日發布新聞稿,陳水扁夫人吳淑珍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議庭在今日裁定,吳淑珍因犯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並科罰金新台幣1億5仟8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新聞稿中指出,吳淑珍六案分別是2003年8月共同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絡有期徒刑11年,並科罰金新台幣1億5仟萬元、2004年4月共同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絡有期徒刑8年,並科罰金新台幣5佰萬元、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1年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7月。
另外還有教唆偽証有期徒刑1年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主管事物圖利罪(南港展覽館)有期徒刑9年,並科罰金新台幣2仟萬元、洗錢防制法(龍潭購地洗錢)有期徒刑2年,並科罰金新台幣3佰萬元。
經裁定后,吳淑珍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並科罰金新台幣1億5仟8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