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7月13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嘉义一名张姓男子非法持有可发射子弹具杀伤力之枪枝,把玩时擦枪走火,击中自己左大腿,就医后被警方依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移送,嘉义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科罚金5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1000元折算1日。
2014年8月21日,张男在嘉义市仁义潭附近,以8万5000元向“阿邦”买1枝改造手枪、13颗子弹,9月15日上午10时许,驾车与友人之子外出,行经云林县西螺镇西螺交流道附近某产业道路,见四下无人,拿出放置手提包内的手枪把玩,不慎擦枪走火、击中自己左大腿。
张男将枪枝、9颗子弹藏在嘉义县太保市省道台82线公路网关下桥旁的排水沟内,随即前往嘉义长庚医院就医,医师从张男体内取出弹头1颗。警方获报到场调查,于同日下午分别在张男车内及排水孔内扣得枪枝及子弹,鉴定结果具杀伤力,予以没收。
判决书指出,担任礼仪师的张男持高危险性武器还携带外出把玩,造成枪枝走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张曾因伪造货币被判处3年6个月,5年内再犯本案,属累犯,依刑法第47条第1项加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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